“这些事情只有人证,没有具体的物证可以证明事实,所以还需要两位查证!”

  李寻欢和姚节在接过档案之后,便知道此事棘手。

  不过同样,这也是个大单子,要是能拿下正三品的左屯卫大将军,都察院上半年的业务政绩也就稳了!

  “杨兄,我二人便先告辞了!此案我们要回衙中和院正大人商议此事!”

  案涉一个正三品的左屯卫大将军,虽然只是虚职,也是个大案子,李寻欢和姚节不敢耽搁,在接受案卷之后,便起身告辞。

  “那就辛苦李兄和东明兄了!”

  杨清源起身相送。

  “杨兄留步,我等告辞。”

  说完,两人便匆匆离开。

  送走姚节和李寻欢之后,杨清源再次回到了桌前。

  文颉的事情,可以交给都察院查,杨清源要先理清目前案子的情况。

  张三的案子很复杂,凡刑法犯罪,讲究主客观相统一,即要看犯罪者的主观恶性,也要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张三杀人一案,从张三个人的主观层面上来说,他只有杀人的故意,没有救人的故意。

  而客观结过上来说,张三有杀人的行为,但是却没有造成杀人的结果,反而从文破军的魔掌之下,救下了李青凝。不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还保护了社会法益。

  大周之法,详参前律,定制于今。

  在参考学习古人的基础之上,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

  对于故意和过失也有着分类认定,但是现在张三的情况却十分的复杂。

  大周律例参考最多的前秦《法经》、《秦律》和前唐的《永徽律》。

  前秦之律,将犯人的犯罪之行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

  端者重之;不端者轻之,可以银抵罪。

  前唐《永徽律》中,在犯罪故意方面分析得更加详尽,将犯行分为,“故”、“谋”、“误”、“失”、“不觉”、“过失”。

  “故”字为故意为之,适用于大部分的故意犯罪。

  “谋”字与“故”字意思相近,但只适用于“十恶”之罪!

  十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字相当于在“十恶”罪中的“故”字。

  “误”字为谬误,就是知识不符合实际,指犯罪行为是因为见识浅薄意识不到引起的。

  “失”字为官吏执行公务之时的过失犯罪,专用于官身之人。

  “过失”者,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也是用于人的过失行为。

  最后的“不觉”,即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却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发现。

  应该说,张三不负他法外狂徒之名,一出手,就让杨清源感到有些棘手。

  此案,即便是在后世蓝星的律法之中,也是有争议的。

  留日派和留德派两家即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对于此的看法也是截然不同。

  7017k

  </div>

  本章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为更好的阅读体验,本站章节内容基于百度转码进行转码展示,如有问题请您到源站阅读, 转码声明
三七书屋邀请您进入最专业的小说搜索网站阅读大理寺卿的江湖日常,大理寺卿的江湖日常最新章节,大理寺卿的江湖日常 三七书屋
可以使用回车、←→快捷键阅读
开启瀑布流阅读